拖欠农民工工资加付五成以上赔偿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农民工的工资有法律保障了!
《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用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第一次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给出成体系的预防和解决方案,为相关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权威性遵循,开启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条例》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方面,有哪些重点规定?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又有哪些后果?遇到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条例》将怎么样帮助这些农民工?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进行实名制用工规范管理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坚决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条例》第三十条、三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推行施工总承包方按月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欠薪问题频发,是因为工资支付环节较多,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截留、克扣风险加大。《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提供农民工依法维权渠道
《条例》还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